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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等违规旅游问题

刘宏博 纪法思享
2024-09-10

文章要旨

1.公款国内旅游,适用《条例》第105条第1款。公务差旅期间自费旅游,可从 “三报”判断是否违规,即费用有没有报销、有没有报告、有没有举报。

2.公款出国(境)旅游,适用《条例》第105条第2款;未经请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借机观光旅游的,适用第131条;单位党政一把手(多次)违规审批本单位人员变相公款出国旅游,适用第67条或第133条。

3.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适用《条例》第92条,92条和第105条第(三)项竞合时,适用后者。

4.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适用《条例》第108条。

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作者:刘宏博,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纪委

鉴于当前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数量减少,党员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问题反映较多的特点,《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将原“公款出国(境)旅游”与“公款国内旅游”合并为一个统计项,修改为“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问题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公款国内旅游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2015年《条例》第九十八条,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等。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两个重点难点问题:

1.公务差旅期间自费旅游。按照公务差旅规定,公务出差期间只能办公事,公事办完应立即返回。总体上要从严掌握、严格要求,具体适用时,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可从 “三报”判断是否违规,即费用有没有报销、有没有报告、有没有举报(主要看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差旅期间,在不影响公务、利用没有公务的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自费参观当地的文化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但必须慎之又慎,一旦出现拉长出差时间、改变路线、报销费用或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仍要给予纪律追究。

2.红色旅游。红色旅游指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的纪念地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旅游活动。在红色旅游地对党员干部进行红色教育,重温党的光辉历程、传承党的优良传统,是十分必要的。但要警惕和防范个别单位借机绕道游、豪华游甚至携家游,以红色教育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的违纪行为。

公款出国(境)旅游

1.对没有必要出国开展的公务活动,主观上就是想公款出国(境)旅游,出国(境)后主要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2015年《条例》第九十八条,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等处理。(详见上文)

2.确因公务出国(境),未经请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借机观光旅游的,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2015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2003年《条例》第六十九条等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单位党政一把手、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如果本身未参与出国团组,也未参与具体组织工作,不宜认定为“组织者”或“参与者”。其(多次)违规审批本单位人员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的,可视情节认定违反政治纪律或工作纪律,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2015年《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项等处理。

或按“工作失职”,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项等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安排

《条例》第九十二条,2015年《条例》第八十六条,2003年《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等。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强调安排旅游的一方是行为人执行公务的对象,旅游费用可能是公款,也可能是私人支出。

第一百零五条“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强调的是对公款和差旅活动的管理,所花费用一般是公款。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该两条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即第一百零五条定性处理。

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等。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上述单位不构成违纪。被追究党纪责任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才给予纪律处分。所谓“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顶风违纪,有禁不止,解借组织会议到风景名胜区旅游娱乐,会议规模较大,参会人员较多,挥霍浪费公款较多,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诫勉或组织处理。

“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主要是指中央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出台的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中,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21个风景名胜区。

旅游、林业等特殊部门或行业,因工作性质和业务需要,确需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是符合规定的。但若这些部门或行业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一般性的总结会、培训会、研讨会等,因并无到风景名胜区的必要,则应依据事实按违规处理。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政务处分依据

1.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2. 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公款出国境旅游适用该项)

4. 2010年《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考文献

专题②聚焦公款旅游问题

审批公款出国旅游的责任认定

八项规定清单(公务活动 婚丧喜庆)

八项规定案件如何适用2003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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